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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资讯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有关部门食品安全监管事权清单的通知-下载凯发娱乐

admin - admin 于2022年04月17日发表  

各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有关部门食品安全监管事权清单〉的通知》(粤办函〔2019〕360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深圳市有关部门食品安全监管事权清单》。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认真对照清单内容,落实对主管行业领域食品安全工作的管理责任,加快完善食品安全治理的制度和措施,实现全链条、全流程监管。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要参照市的做法,抓紧制定本地区有关职能部门食品安全监管事权清单,进一步压实各部门在食品安全工作中的行业管理责任。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2月5日

  深圳市有关部门食品安全监管事权清单

  根据《广东省有关部门食品安全监管事权清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清单。

  一、市委宣传部

  (一)负责指导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协调市直各新闻单位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新闻宣传;

  (二)负责配合、指导有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社会舆论引导工作。

  二、市委政法委

  (一)牵头推动完善有关食品安全执法司法政策;

  (二)负责指导、协调、督促政法机关依法办理重大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

  (三)负责指导、协调、督促在社会综合治理工作(平安建设)考核评价体系中开展食品安全考核评议工作。

  三、市委网信办

  (一)负责协调食品安全网上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二)协调食品安全有关部门开展网络举报和谣言治理等工作。

  四、市发展改革委

  (一)将食品安全纳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二)协调推进食品安全领域重要经济体制改革;

  (三)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备案重大食品安全建设项目;

  (四)组织、指导粮食储存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

  (五)组织、指导区级政策性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负责市级储备粮质量安全监管;

  (六)负责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体系建设。

  五、市教育局

  (一)负责组织指导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开展食品安全科普教育,通过多途径向学生普及食品安全科普知识;

  (二)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市学校食品安全管理规范、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督促检查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四)负责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学校食品安全日常管理,组织开展学校食堂日常食品安全自查;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针对在校学生的供餐企业、个人或家庭托餐等的食品安全检查;

  (五)负责指导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食堂负责人和关键岗位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

  六、市科技创新委

  (一)负责将食品安全科技研究工作纳入深圳市科技创新发展规划,为食品安全工作提供科技支撑;

  (二)负责将食品安全重大科学问题和核心关键技术研究的科研项目列入市科技计划,并提供专项经费支持;

  (三)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食品安全科技人才队伍建设的政策和措施。

  七、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一)负责组织拟订食品工业产业政策并协调落实,监测分析食品工业运行态势;

  (二)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指导食品工业企业加强质量管理能力建设;

  (三)负责指导食品工业企业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

  八、市公安局

  (一)负责组织指导全市公安机关依法打击食品安全犯罪行为,协调处置重大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侦办工作;

  (二)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指导督促全市公安机关依法依规办理行政执法部门移送的涉嫌食品安全犯罪案件及拟适用行政拘留违法案件。

  九、市民政局

  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各级民政部门加强对养老机构的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督促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开展食品安全管理人和关键岗位人员培训,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方案。

  十、市司法局

  (一)负责审核、修改有关食品安全的地方性法规、市人民政府规章草案,负责市人民政府有关食品安全的规章的备案、立法解释工作;

  (二)负责有关食品安全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

  (三)负责监督检查食品安全执法单位依法行政工作;

  (四)负责办理向市人民政府申请的行政复议案件;

  (五)负责指导有关食品安全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

  (六)指导有关部门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开展食品安全法制宣传教育;

  (七)组织引导律师等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依法处理工作提供法律服务。

  十一、市财政局

  (一)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参与研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建设相关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做好财政安排;

  (二)负责安排市级食品安全有关部门预算;

  (三)会同有关部门对食品安全监管相关财政财务法规、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十二、市人力资源保障局

  (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加强技工院校食品安全管理的政策措施并推动实施;

  (二)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技工院校的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督促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开展食品安全管理人和关键岗位人员培训,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方案。

  十三、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一)负责水产养殖环节的许可和监管,负责水产养殖投入品使用的监管;

  (二)指导农用地、渔业水域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与管理,负责全市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和调整,保障基本农田数量,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的相关管理制度;指导农产品产地环境管理、农业清洁生产和生态循环农业建设;

  (三)指导水产健康养殖,组织水生动植物病害防控;

  (四)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食品专项整治工作。

  十四、市生态环境局

  (一)组织开展土壤生态环境监测、调查评估;

  (二)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配合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研究制定食用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管理制度;

  (三)统一负责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执法工作。

  十五、市住房建设局

  加强对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工地食堂的食品安全教育,督促企业加强日常管理,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十六、市交通运输局

  加强对在本部门报建工程的建筑工地的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十七、市商务局

  (一)负责全市商务诚信体系建设,建立食品流通领域企业诚信标准评价体系,指导和组织开展食品流通领域企业信用评级工作;

  (二)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农产品冷链物流发展,完善基础设施,提升冷链信息化水平。

  十八、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一)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旅游场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景区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十九、市卫生健康委

  (一)会同市场监管等部门,根据国家、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并实施;

  (二)向市场监管等部门通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中发现的食品安全隐患,与市场监管等部门相互通报食品、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

  (三)配合国家、省开展食物消费量调查等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

  (四)组织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指导监督评估各地开展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

  (五)会同市场监管等部门开展食品安全标准***评价工作,负责食品安全标准信息公开工作,对食品安全标准执行过程中的问题予以指导、解答。

  二十、市市场监管局

  (一)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组织指导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二)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的全链条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建立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

  (三)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四)统筹协调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研判、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

  (五)组织实施特殊食品备案、生产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

  (六)承担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七)参与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八)负责制定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并监督实施,负责组织开展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推动食品检验检测体系建设;

  (九)负责组织指导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工作;

  (十)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追溯、风险评估。推动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食品追溯平台、肉菜流通追溯平台等食品、食用农产品追溯系统与重要产品追溯公共服务平台对接。指导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检验检测体系和信用体系建设;

  (十一)负责有关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对全市农用地土壤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承担肥料有关监督管理以及农药生产、经营和质量监督管理,指导农药科学合理使用。负责监督管理兽药饲料及其添加剂质量安全。

  二十一、市城管和综合执法局

  (一)依法查处在住宅区、商业区、工业区饲养家禽家畜的违法行为;

  (二)依法对超门店经营、占道摆卖及其他占用城市绿地等公共场所经营食品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三)负责全市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的管理工作,督促指导各区(新区)依法查处未经许可从事餐厨垃圾收运或者处理活动的违法行为。

  二十二、深圳海关

  (一)负责深圳口岸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二)负责深圳国境口岸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三)负责组织实施深圳进出口食品安全和国境口岸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四)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食品专项整治工作和食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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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03 21:34:31重新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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